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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8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590號 債 權 人 天大水泥製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孝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原名稱:秉群營造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德機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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