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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8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639號 債 權 人 東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鋼誠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利率為年    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明其依據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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