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8639號
債 權 人 東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瑞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鋼誠實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利息請求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為何(法定利率為年
利率百分之五,故若請求超過法定利率請一併釋明其依據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