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52號
債 權 人 王文杰
債 務 人 耀展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晉隆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四年
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每
日五元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
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