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789號
債 權 人 瑩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德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
令,
惟查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
其據以請求之
本票1紙(票號DO0000000)未屆到
期日,無從行
使票據權利,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