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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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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0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487號 債 權 人 蓁果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雷璧菁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 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雷璧菁發給支付命令,惟查未能明 確表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應駁回其聲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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