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587號
債 權 人 林鎮垣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據以請求支票之「正反面」影本。意即應提出支票經潔庭
企業有限公司
背書轉讓予債權人林鎮垣之證明(
按債權人
所提出均為記名支票,受款人均為潔庭企業有限公司,若
未經背書,則債權人即無票據
請求權)。
㈡支票
退票理由單影本3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