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05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587號 債 權 人 林鎮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毛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據以請求支票之「正反面」影本。意即應提出支票經潔庭    企業有限公司背書轉讓予債權人林鎮垣之證明(債權人    所提出均為記名支票,受款人均為潔庭企業有限公司,若    未經背書,則債權人即無票據請求權)。   ㈡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3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美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