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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506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50636號 債 權 人 金如意餐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蓋士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所請求支票全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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