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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6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6051號 債 權 人 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㈡利息起算日。   ㈢確認權鴻機械企業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    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㈣債權人英立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10日    府產業商字第10037350300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    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    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    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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