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債 權 人 成麟建材有限公司
弄1之7號
法定
代理人 陳成麟
弄1之7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健誠即瑋齊
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吳健誠即瑋齊工程行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若
聲請狀債務
人名稱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瑋齊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
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
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