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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 債 權 人 成麟建材有限公司             弄1之7號 法定代理人 陳成麟             弄1之7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吳健誠即瑋齊 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吳健誠即瑋齊工程行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    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若聲請狀債務    人名稱有誤載,應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瑋齊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    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    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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