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553號
債 權 人 得維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德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峪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峪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月28日經授
中字第0993401362號函核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
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
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清算人者,請依
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前段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