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602號
債 權 人 華鑫光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慶恒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得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1月28日經
授中字第1003281523號函核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
、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到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