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
債 權 人 泉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泉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丞佑機械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丞佑機械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㈡釋明請求利息依年息6%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