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
債 權 人 泉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泉
債 務 人 丞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月靈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
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
本件兩造間並無約定利率,故債權人請求利息超過
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