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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770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7703號 債 權 人 泉安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泉 債 務 人 丞佑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月靈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柒仟伍佰伍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本件兩造間並無約定利率,故債權人請求利息超過    法定利率百分之五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對駁回部份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田靜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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