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8564號
債 權 人 台灣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麥永成
5室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迴響音樂展演空間藝文有限公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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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
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