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正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士凱 債 務 人 林水欽 債 務 人 林秉蒼 債 務 人 陳大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