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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54號 債 權 人 黃沛岑即鍾幸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債權人黃沛岑即鍾幸芳於聲請狀末之簽章(因簽章不完    整)。   ㈡補債務人特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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