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 權 人 鴻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
代理人 吳昌慶
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彥綺即采紘汽車修配廠、田展睿發
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向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查詢債務人陳彥綺即采紘
汽車修配廠之稅務登記資料
暨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
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