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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6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604號 債 權 人 鴻揚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昌慶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綺即采紘汽車修配廠、田展睿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向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查詢債務人陳彥綺即采紘    汽車修配廠之稅務登記資料暨其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暨    法定代理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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