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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39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01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義宗 代 理 人 謝天時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1391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唐匠廣告攝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3月31日│16,051元 │SMA0000000 │ │ │ │林明德 │ │ │ │ │ │ ├──┼────────────┼──────────┼──────┼──────┼──────┼──┤ │002 │唐匠廣告攝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四民分行│101年4月30日│23,484元 │SMA0000000 │ │ │ │林明德 │ │ │ │ │ │ ├──┼────────────┼──────────┼──────┼──────┼──────┼──┤ │003 │華攝氏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大墩分行│101年3月31日│8,163元 │AA0000000 │ │ │ │傅杏子 │ │ │ │ │ │ ├──┼────────────┼──────────┼──────┼──────┼──────┼──┤ │004 │采捷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潭子│101年3月10日│52,529元 │AB0000000 │ │ │ │劉奕華 │分行 │ │ │ │ │ ├──┼────────────┼──────────┼──────┼──────┼──────┼──┤ │005 │華裕行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豐原│101年3月3日 │83,434元 │BD0000000 │ │ │ │廖述衍 │分行 │ │ │ │ │ ├──┼────────────┼──────────┼──────┼──────┼──────┼──┤ │006 │尚鎰紙業有限公司馬文豐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中│101年4月10日│63,164元 │KH0000000 │ │ │ │ │分行 │ │ │ │ │ ├──┼────────────┼──────────┼──────┼──────┼──────┼──┤ │007 │元帥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101年3月5日 │75,150元 │ZX0000000 │ │ │ │鄺鴻琪 │分行 │ │ │ │ │ ├──┼────────────┼──────────┼──────┼──────┼──────┼──┤ │008 │鼎昇印刷科技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西屯分行 │101年4月6日 │26,277元 │AG0000000 │ │ │ │蕭鶴勝 │ │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 聞紙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 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 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 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 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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