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可樂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漢宗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
系爭支票(票據號碼AQ0000000)發票人之正確名稱為
何?如有錯誤,請速向付款銀行更正掛失
止付通知書,並附
更正證明具狀向本院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