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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1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可樂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漢宗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 「確認系爭支票發票人之正確名稱」,且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查,聲請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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