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1422號
聲 請 人 可樂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漢宗
上
當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
「確認
系爭支票發票人之正確名稱」,且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1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二、
惟查,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