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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呈昕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台端有無收受系爭支票(票據號碼:SO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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