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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洽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本件聲請人為何?並釋明為何有權聲請。 二、股票之所有人是否即為聲請狀附件所載之股東? 三、所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是否載有股票號碼或其他可得特定   之資料?及股票張數為何?(須以持有人為何人分列) 四、洽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所發行之股份總數為何?並提出   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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