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91號
聲 請 人 洽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字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
本件聲請人為何?並釋明為何有權聲請。
二、股票之所有人是否即為
聲請狀附件
所載之股東?
三、所欲聲請公示催告之股票是否載有股票號碼或其他可得特定
之資料?及股票張數為何?(須以
持有人為何人分列)
四、洽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所發行之股份總數為何?並提出
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