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9號
聲請人(
即
債務人) 吳孟宣
相對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蔡坤庭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
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
活限制。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
施行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
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
制,同條例第6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
(一)
本件債務人吳孟宣聲請更生,前經本院
民事庭裁定開始
更
生程序在案。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
院召開債權人會議進行表決,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及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當場表示同意,另一到場債權人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則表示不同意。雖有出席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然其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而未獲債權人會議
之可決。此有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2號民事裁定、101
年4月17日債權人會議紀錄等在卷
可稽。
(二)債務人現任職於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扣
除勞健保費用後約為21,200元,有本院101年4月5日
訊問
筆錄、
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大青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薪資表影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在卷
可參。
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乙節,應可認定;債務人陳報每月其必
要支出為14,800元,含個人生活費用10,300元、其與配偶
張啟源分擔扶養一歲幼子張桀翌之費用4,500元。又債務
人配偶張啟源現任職於利安達實業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
21,000元。債務人幼子張桀翌經診斷有「動作發展遲緩」
,須進行復健治療
等情。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相關費
用收據、
戶籍謄本、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影
本、
第三人張啟源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
可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誠屬生活必
要支出,並無過高情事。
(三)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83,495元;債務
人名下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
非儲蓄投資之保險)一筆,
保單價值約22,303元。其配偶張啟源名下有位於臺中市大
雅區之房屋(未登記建物,現值約13萬元)一筆、土地三
筆(地目為田、墓),因債務人與張啟源係於99年11月10
日結婚,而張啟源上開房屋係於95年間取得、土地係於77
年間
繼承取得,均非屬夫妻剩餘財產
分配請求權可得行使
之範圍。此有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戶籍謄本、三商美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債務人及配偶張啟源之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張啟源之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相關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
書影本等在卷可參。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
總額460,800 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
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後之數額。
三、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權人
會議之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願盡力節省
開銷,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全數用以清償所欠711,12
5元債務(本金為384,533元)。
堪認其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
力為清償。又本件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
方案。另並依
前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
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日
書 記 官 李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