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台灣英特威動物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瑞華
代 理 人 黃靜嘉
律師
代 理 人 李孟融律師
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
相 對 人 王楊秀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 881條
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98年9月16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
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貨款、墊款
、票據、保證及銷售契約。
(四)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民國128年9月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無。
(七)
遲延利息(率):無。
(八)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
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
債務不履行所生之
損害賠償、4.
因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楊秀真,債權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丞陽有限公司簽發票號AD0000000、
發票日為民國
100年6月10日之支票1張,作為貨款之擔保。
嗣後聲請人於
100年 6月10日持票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
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經銷合約、公司
變更登記表、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相對人雖於 101
年5月3日具狀陳報意見,
惟其內容係陳稱:確有提供本件抵
押物為債務人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願於抵押權最高限額15
0萬元內負清償責任等語;並未對聲請人之聲請有所爭執。
查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
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
依據
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
押物。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 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 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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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臺中 │豐原區 │ 合作 │ │0000-0000 │建│62.2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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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89 │臺中市豐原區合│住家用 │總面積:123.46 │ │全部 │
│ │ │作段602地號 │加強磚造 │層次面積: │ │ │
│ │ │ │層數:003層 │ 1層:44.72│ │ │
│ │ ├───────┤層次:1層 │ 2層:44.72│ │ │
│ │ │臺中市豐原區中│ 2層 │ 3層:34.02│ │ │
│ │ │山路81巷1之2號│ 3層 │ │ │ │
├─┴───┴───────┴────────┴───────┴─────┴────┤
│共同使用部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