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沈政男
相 對 人 鑫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允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
擔保聲請人(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
6年8月奉經濟部經授商字第09601199230號函准變更名稱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案。)對於
債務人之債權
,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5年1月18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8,0
00,000元。
(三)抵押權
存續期間:自95年1月16日至135年1月15日止
。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
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
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鑫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嗣債務人鑫碁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月20日向聲請人
借款4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102年1月20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
喪失
期限利益。
詎債務人自101年5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
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7,754,305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
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
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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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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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中 │西屯區 │下石碑│ │2248 │建│901.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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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臺中 │西屯區 │下石碑│ │2250-6 │建│9.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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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中 │西屯區 │下石碑│ │2250-8 │建│57.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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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3218│臺中市西屯區下│工商用 │一層:500.65│ │全部 │
│ │ │石碑段2248、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597.69│ │ │
│ │ │2250-6、2250-8│2層 │屋頂突出物:│ │ │
│ │ │地號 │ │38.45 │ │ │
│ │ ├───────┤ │騎樓:59.50 │ │ │
│ │ │臺中市西屯區甘│ │夾層:45.15 │ │ │
│ │ │肅路二段110號 │ │地下層: │ │ │
│ │ │ │ │61.0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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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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