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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漢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黃柏彰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提本票原本。   ㈡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㈢聲請狀所載之附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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