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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13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1357號 聲 請 人 富泰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立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蕭景文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本票原本3紙(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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