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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星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浩年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江啓元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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