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51號
聲 請 人 星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浩年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江啓元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廣豐興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
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