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山峯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孝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桑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周家豪准予本 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