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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沈曉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陳玉釵准予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沈曉白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補聲請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    所地址為何?   ㈢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經授中字第    09633117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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