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沈曉白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陳玉釵准予
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沈曉白是否亦為
本件聲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補聲請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
所地址為何?
㈢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經授中字第
09633117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
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
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
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
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