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沈曉白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陳玉釵間
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確
認沈曉白是否亦為
本件聲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補
聲請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地
址為何?㈢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經授中
字第09633117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
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