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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沈曉白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氏興業有限公司、陳玉釵間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0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㈠確 認沈曉白是否亦為本件聲請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補 聲請人耐能電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 址為何?㈢台端聲請之相對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3日經授中 字第0963311796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 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 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 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 理人)。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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