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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605號 聲 請 人 展宇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水木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武雄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正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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