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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38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3851號 聲 請 人 台灣歌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鍊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辰科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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