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
聲 請 人 豐裕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耿祥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培基、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
請:
一、㈠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㈡票號CH353133之本票原本。
㈢聲請人所提出4 紙本票,相對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
公司並
非共同發票人,聲請事項應分別敘明請求裁定相對
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本票金額若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