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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04號 聲 請 人 豐裕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耿祥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培基、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 請: 一、㈠各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㈡票號CH353133之本票原本。   ㈢聲請人所提出4 紙本票,相對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    公司並非共同發票人,聲請事項應分別敘明請求裁定相對    人張培基及順豐興工程有限公司之本票金額若干。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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