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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107號 聲 請 人 赫馬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懷庭 上聲請人相對人王安任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敘明提示日即存證信函送達日為何,並確認是否更正利息起   算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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