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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4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758號 聲 請 人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進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   年9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1325399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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