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4758號
聲 請 人 中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進忠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
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泓洺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1
年9月26日經授中字第1013253995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
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
無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