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5257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玉樹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鋐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李青峨、李櫻
美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鋐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發票時之登記資料,以證明發票時
之
法定代理人為林岳勇。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