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
司繼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美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麗
代 理 人 黃壤生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劉憬學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被
繼承人劉憬學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憬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憬學(男、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前最後
住所:臺中市○○區○○街○○號)之
債權人,
惟被繼承人劉
憬學於94年12月3 日死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均
拋棄繼承
,無第二、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
議未於法定
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
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5257
號
債權憑證影本、
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影本、本院
家事法
庭函影本為證。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劉憬學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
劉憬學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
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本院
依職權調
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79、81、137、138及282號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核閱屬實,自
堪信為真實,
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主張由具
法律、會
計等專業能力者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
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
該公會推薦由陳献章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會
101年11月23日中市會字第101255號函
暨所附該會計師相關
資料表附卷
可稽,而陳献章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
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
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
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陳献章會計師(男、事務所設
彰化市○○街○○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
適
,爰選任之。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