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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繼字第 1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美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代 理 人 黃壤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劉憬學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陳献章會計師為被繼承人劉憬學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憬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 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憬學(男、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生前最後 住所:臺中市○○區○○街○○號)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劉 憬學於94年12月3 日死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無第二、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 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 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5257 號債權憑證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本院家事法 庭函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劉憬學之債權人,被繼承人 劉憬學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 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本院依職權調 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79、81、137、138及282號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核閱屬實,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主張由具法律、會 計等專業能力者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 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 該公會推薦由陳献章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會 101年11月23日中市會字第101255號函所附該會計師相關 資料表附卷可稽,而陳献章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 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 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 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陳献章會計師(男、事務所設 彰化市○○街○○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 ,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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