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文欽
相 對 人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喬崧
人 2
法定代理人 林澄紳
法定代理人 侯禮仁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二二七六號擔保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
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
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
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件
,法院即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132號裁定,為擔保相對人
因
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
院100 年度存字第22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
人張喬崧已同意聲請人取回
上開擔保金,且聲請人已撤回假
扣押執行程序,並以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迄
今仍未行使,為此
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
存字第2276號擔保提存卷宗、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229號假
扣押卷宗,
查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業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
行程序而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寄發存證信函
催告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
惟相對人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
發
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
行為,此有催告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可稽。又相對人
張喬崧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聲請人並有提出相
對人張喬崧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提存之擔保金,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第106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