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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165號 聲 請 人 海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欽 相 對 人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喬崧 人           2 法定代理人 林澄紳 法定代理人 侯禮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0年度存字第二二七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之規定, 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 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 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之要件 ,法院即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 人前遵本院100 年度司裁全字第2132號裁定,為擔保相對人 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 院100 年度存字第227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 人張喬崧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且聲請人已撤回假 扣押執行程序,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行使權利,而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 今仍未行使,為此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 存字第2276號擔保提存卷宗、100 年度司執全字第1229號假 扣押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訴訟業因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 行程序而終結。又上開訴訟終結後,聲請人復寄發存證信函 催告相對人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權利,惟相對人 引勁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迄今均未對聲請人聲請調解、核 發支付命令或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等與起訴有相同效果之訴訟 行為,此有催告函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稽。又相對人 張喬崧業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聲請人並有提出相 對人張喬崧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為證。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提存之擔保金,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第3款、第106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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