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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威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孟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山立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如退件信封)。   ㈢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如存證信函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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