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威鴻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孟義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山立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無法通知相對人之證明(如退件信封)。
㈢意思表示通知之文件(如
存證信函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