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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5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睿科技有限公司、張漢昇間就返還擔保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   (二)經查相對人公司業經100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2      6401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      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      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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