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38號
聲 請 人 李思潔即金鼎機械五金工程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睿科技有限公司、張漢昇間就返還
擔保金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
(二)
經查相對人公司業經100年10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032
64012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
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
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
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陳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
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
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
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