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種齊
相 對 人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
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
訴字第30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
院調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949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
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