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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嘉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種齊 相 對 人 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 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0 年度 訴字第30號判決命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此經本 院調卷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僅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5,949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 ,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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