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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基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美 相 對 人 達昌軟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崇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以終 局裁判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始得為之 ,倘法院已依職權為確定訴訟費用額,當事人應負擔多寡訴 訟費用額既已確定,即不得再聲請法院另為裁判。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經本院101年度豐 簡字第1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應由相對 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屬。是兩造本案請求之訴訟 費用額既經上開終局判決確定,聲請人自可執該確定判決以 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再聲請本院裁定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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