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名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芳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黃明田即嘉德機械五金行為
公示送達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一、㈠提出與聲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公司大小章(聲請人
為名陽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林榮芳,
惟聲請
狀末所蓋之印章為連文企業有限公司)。
㈡相對人嘉德機械五金行之營利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