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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陳慶隣(即祥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聲請人因祥廷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一0一年 九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 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祥廷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程 序尚未完成,致無法於6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 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相關卷宗(100年度司司字第303號、100年 度司司字第322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 期至民國101年9月25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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