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永捷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麟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  ㈠提出相對人翔盟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同意書正本(需蓋有   與公司登記事項表相符之公司大小章)。  ㈡相對人翔盟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