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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全台興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信 相 對 人 一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前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所示之意思 表示,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提出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及相對人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是 本件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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