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采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威麟
相 對 人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豐永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五一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柒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1年度裁全字第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之
損害,而提供新臺幣7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
存字第151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
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 101年
度存字第 151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
擔保金,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