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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9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52號 聲 請 人 立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晏 相 對 人 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一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 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同法第106 條前段亦著有明文。次按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 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應受之損害,故於債 權人無損害發生、債務人已賠償債權人所生之損害或債權人 之本案訴訟已經敗訴確定時,即屬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0年度司裁全字第 1242號民事裁定,為免為假扣押,曾提供 新臺幣5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1340號 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假扣押事件之本案訴訟部分,業經本院 100年 度簡上字第 286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本件聲請人已無向 相對人續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之必要,聲請人供擔保原因已消 滅,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本院 100年度 司裁全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本院民事執行處100年6月17日 中院彥民執100司執全戌字第703號查封登記函、本院 100年 度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286號民事判 決暨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查核 屬實。本件聲請人提存之擔保金係為擔保相對人因免為假扣 押所受之損害,相對人就該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既已全部敗訴 確定,聲請人供擔保免為假扣押之依據已不存在,聲請人自 無供擔保而免為假扣押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本件供擔保 原因業已消滅,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於法即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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