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任遠誌
相 對 人 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秀美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年度存字第六四六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
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貳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 款、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0年度裁全字第 15號民事裁定,為擔保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
之損害,而提供新臺幣2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臺北地
方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646號提存事件提存完畢。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經本院
依
職權調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646號、本院 101
年度司豐勞簡移調字第 1號卷宗查明屬實,並經本院發函詢
問相對人,相對人具狀表示確實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
,此有相對人
陳報狀在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第106 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